漆彈安全規則
- 非對戰時,槍口必須朝地,不可朝人,開保險,塞上槍
- 在裁判或現場指導員未發號命令前,不得任意開關保險
- 嚴禁對場外人士,裁判及"陣亡"或投降者射擊
- 戰場內嚴禁將防護面罩取下以確保安全,戰場內應服從裁判之判決
- 戰場內應服從裁判之判決
- 嚴禁攀登或移動掩體,小心避開可能有危險的地形地物
- 嚴禁與其它參賽者有肢體行為的衝突
- 嚴禁攜帶危險物品入場,任何人進入運動場除了個人保護裝備外,禁止攜帶如刀、爆炸物、五金工具、繩索..等危險物品
- 禁止在場地內飲酒,嚴禁在場內拆卸槍枝任何組件
- 心臟病、高血壓、凝血功能不全 (血友病)、宿醉..等疾病
行政院體育委員會
漆彈活動輔導管理注意事項
-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輔導管理漆彈活動發展,保障消費者安全與權益,特訂定本注意事項。
- 漆彈活動場地包含講解區、活動區、觀看區、安全區、裝備領取區、庫房等區域及必要設施,並應於講解區懸掛場地配置圖(全開)。
- 漆彈活動場地內應設置安全告示牌,告知參與活動者正確之活動進行規則並警告非參與者禁止進入場內,以避免發生危險。
1.漆彈活動場地架設圍網,圍網高度必須超過 三公尺 以上,網孔不得大於 零點四公分 。
2.合格安全網遮光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;同時以漆彈發射器於 十 公分 距離連續射擊圍網十發以上,漆彈丸無法穿越圍網者為合格安全網。
同時以漆彈發射器於 十 公分 距離連續射擊圍網十發以上,漆彈丸無法穿越圍網者為合格安全網。
漆彈活動用之漆彈發射器之射速必須調整為每秒 二百五十英呎 ( 七十六點二公尺 )以下;
漆彈競賽用之漆彈發射器之射速必須調整為每秒 三百英呎 ( 九十一點四公尺 )以下,且限用半自動漆彈槍。
漆彈活動場地應聘請合格教練駐場,負責提供活動必要之指導。
每十名參與漆彈活動人員應配置一名教練在旁指導,惟十二歲以下人員不得參與對抗競賽項目。
活動場地內所有人員均須戴上合格面罩並檢視其著裝是否確實,比賽進行時,禁止私自取下防護面罩,如發生違反規定情節,裁判員得暫停比賽,並將違反者勒令出場。、輔導及評核等各項行政事務。
比賽進行時,絕對服從裁判員之判決,並禁止與其他參賽者有肢體衝突行為若對判決有爭議,應於比賽結束後 至場外反應,且退場之參賽者不可對場內的同伴指示任何敵方的位置。
除比賽進行中,漆彈發射器均應套上套塞並關上保險,以避免發生危險。
漆彈發射器之出口應朝上,絕對禁止槍口對人。
比賽人員不得攜帶危險物品進場,對於場內所定之各項活動內容及區域劃分規則須確實遵守,並嚴禁對參觀區或場外盲目射擊。
場地管理者應每日檢查漆彈活動場地安全設施是否損壞、鬆脫,或場地內是否有突出尖銳物,以保障參與活動者之安全。
- 凡患有心臟病、高血壓及癲癇等突發性疾病者,須先行告知場地教練,不得參加對抗競賽項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