漆彈安全規則

行政院體育委員會
漆彈活動輔導管理注意事項

1.漆彈活動場地架設圍網,圍網高度必須超過 三公尺 以上,網孔不得大於 零點四公分 。

2.合格安全網遮光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;同時以漆彈發射器於 十 公分 距離連續射擊圍網十發以上,漆彈丸無法穿越圍網者為合格安全網。

同時以漆彈發射器於 十 公分 距離連續射擊圍網十發以上,漆彈丸無法穿越圍網者為合格安全網。
漆彈活動用之漆彈發射器之射速必須調整為每秒 二百五十英呎 ( 七十六點二公尺 )以下;

漆彈競賽用之漆彈發射器之射速必須調整為每秒 三百英呎 ( 九十一點四公尺 )以下,且限用半自動漆彈槍。

漆彈活動場地應聘請合格教練駐場,負責提供活動必要之指導。
每十名參與漆彈活動人員應配置一名教練在旁指導,惟十二歲以下人員不得參與對抗競賽項目。

活動場地內所有人員均須戴上合格面罩並檢視其著裝是否確實,比賽進行時,禁止私自取下防護面罩,如發生違反規定情節,裁判員得暫停比賽,並將違反者勒令出場。、輔導及評核等各項行政事務。

比賽進行時,絕對服從裁判員之判決,並禁止與其他參賽者有肢體衝突行為若對判決有爭議,應於比賽結束後 至場外反應,且退場之參賽者不可對場內的同伴指示任何敵方的位置。

除比賽進行中,漆彈發射器均應套上套塞並關上保險,以避免發生危險。

漆彈發射器之出口應朝上,絕對禁止槍口對人。

比賽人員不得攜帶危險物品進場,對於場內所定之各項活動內容及區域劃分規則須確實遵守,並嚴禁對參觀區或場外盲目射擊。

場地管理者應每日檢查漆彈活動場地安全設施是否損壞、鬆脫,或場地內是否有突出尖銳物,以保障參與活動者之安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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